涟源传承助学会志愿者制度
点击获取涟源传承助学会志愿者申请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涟源传承助学会是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公益组织,为促进涟源传承助学会志愿服务活动的规范发展,保障涟源传承助学会志愿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涟源传承助学会志愿者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登记,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参与涟源传承助学会组织的公益活动并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员。
第三条 涟源传承助学会志愿者考察部是涟源传承助学会志愿者的登记管理部门,为涟源传承助学会志愿者登记、培训、考核、表彰等方面提供服务。
第二章 登记
第四条 申请成为涟源传承助学会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一、 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具有奉献精神;
二、年满十八周岁,或低于十八周岁但经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具备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四、认同涟源传承助学会的宗旨与理念;
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涟源传承助学会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志愿者招募与登记
一、 招募需求
涟源传承助学会有志愿服务需求的部门,应提前十天提出招募需求,内容包括:
(一) 部门岗位设置说明
(二) 志愿者职责描述
(三) 志愿服务期限
(四) 志愿者到岗时间
一、 招募程序
志愿者招募流程主要包括:发布招募信息、申请人报名、材料审核、面试、背景审核、发出录用通知等步骤。
凡符合涟源传承助学会志愿者申请基本条件者,通过以下两个步骤登记确认:
(一) 申请
申请者可直接到涟源传承助学会提出申请并填写《涟源传承助学会志愿者注册登记表》;
申请者也可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提出申请,可在涟源传承助学会网站或微信公众号下载《涟源传承助学会志愿者注册登记表》,填妥后寄送涟源传承助学会秘书处。
(二) 材料审核
志愿者考察部和秘书处初步审阅志愿者资料,并将符合志愿服务要求的人员资料交由需求部门确定。
(三) 面试
志愿者考察部和秘书处与志愿者需求部门一起与申请者面谈,确定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为“涟源传承助学会志愿者”。
(四) 背景调查
志愿者考察部和秘书处本着“尊重、保密”的原则对拟录用人员的情况进行了解、核实,并及时对背景调查的结果进行汇总,报涟源传承助学会领导审阅。
如在资料审查或背景调查过程中发现情况不属实者,涟源传承助学会一律不予录用。
(一) 确定志愿服务工作
涟源传承助学会志愿者须根据自身愿望和条件至少选择一个项目从事一定时间的志愿服务工作。
志愿者考察部和秘书处负责向未能成为助学会志愿者的申请人说明原因。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志愿者享有以下各项权利:
一、 参加涟源传承助学会志愿者相关培训;
二、 获得志愿服务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三、 获得志愿服务必需的条件和必要的保障;
四、请求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问题;
五、 优先获得涟源传承助学会向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六、对涟源传承助学会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 相关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涟源传承助学会志愿者承担以下义务: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涟源传承助学会的相关规定;
二、 自觉维护涟源传承助学会和志愿者形象;
三、履行《志愿服务协议书》约定的义务,完成志愿服务工作;
四、 退出志愿服务活动时,履行合理告知的义务;
五、保守在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个人隐私、秘密和其他受保护的信息;
六、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七、杜绝任何以志愿者身份从事的赢利活动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或行为;
八、相关法律法规及涟源传承助学会要求的其它义务。
第四章 志愿服务对象和内容
第八条 志愿者服务对象:
一、 受涟源传承助学会资助的学生;
第九条 志愿者服务范围:
一、 涟源传承助学会日常事务;
二、 公益活动及项目。
第五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条 秘书处负责建立涟源传承助学会志愿者信息管理系统,健全登记、管理培训、考核评价、激励表彰等制度,实现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一条 秘书处和志愿者考察部根据涟源助学会对志愿者的需求情况统一协调志愿者资源,随时安排相关部门对申请者进行面试,在双方认可的情况下,由秘书处和志愿者考察部安排申请者签署《志愿服务协议书》并办理入职手续。
第十二条 《志愿服务协议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 志愿服务内容、时间和地点;
二、 权利和义务;
三、 志愿服务的津贴标准和风险保障措施;
四、 责任的免除;
五、 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六、 争议解决方式;
七、 双方约定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志愿服务日常管理
一、 签署《志愿者服务协议》后,秘书处和志愿者考察部负责组织对志愿者进行服务理念、服务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工作,提高志愿者的服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二、 需求部门安排志愿者工作并及时予以指导;
三、 开展志愿服务时,志愿者要按助学会要求着装并佩带助学会统一标识;
四、 秘书处和志愿者考察部收集志愿者对助学会工作的意见与建议;
五、 对拒不履行义务或因其个人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志愿者,
秘书处和志愿者考察部将视情况采取提醒、教育或终止《志愿服务协议书》等措施。
第六章 激励和表彰
第十四条 涟源传承助学会将根据志愿者的服务业绩,不定期组织开展评选表彰活动,并为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证明。
第十五条 在征得志愿者本人同意的情况下, 涟源传承助学会将把志愿者的工作表现和成绩通报给其所在单位或社区。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涟源传承助学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28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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