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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发布时间:2014-10-15 来源:涟源传承助学会    作者:涟源传承助学会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在湖南娄底涟源市成立,名称为涟源传承助学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具有独立社团法人资质,为地方性公益慈善组织,由涟源一中热心公益的校友以及关心涟源贫困学生的社会各界爱心人士自愿组成。

第五条 本会宗旨:凝聚爱心,服务教育,扶助贫困,接力传承。开展经常性的助学及相关活动,以促进涟源贫困学生逆境成才、顺利成长,同时扩展促进整个涟源市的教育扶贫事业发展。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慈善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六条 本会业务接受登记机关涟源市民政局的指导与监督。

第七条 本会驻所:湖南省涟源市蓝田街道办事处光明山社区尊师路涟源市第一中学团结楼一楼。

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任务与目标为:

(一)主要资助涟源在读的贫困高中学生完成高中学业;

(二)兼顾资助本市范围内条件艰难的初中、小学学生;

(三)兼顾援助本市范围内贫困、偏远山区地带的教育条件的改善;

(四)团结各界人士援助需要帮助的贫困学生、贫困学校;

(五)以实际行动激励受助学生,等其步入社会后,爱心接力,代代传承。

(六)对本会业务有特殊贡献的人员,网站公开致感谢信,并由理事会授予荣誉纪念。

第三章

第九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承认本会章程,认同本会宗旨,自愿履行会员义务的涟源一中校友以及有公益热心的其他各界朋友,由正式会员推荐,向本会提出入会申请。

第十条 自愿申请入会者,须向本会提交相关资料,本会批准后,方能成为本会会员。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品行端正,自愿并有能力服务社会;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监事会备案;

(四)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有权参加会员大会及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其他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及规章制度、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 按规定交纳会费;

()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会员不履行义务、触犯国家法律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和纪律的,本会有权劝其退会或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定终止事宜;

()决定本会的发展规划。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两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定资助对象及资助项目;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监事会为本会的监督机构,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每届任期两年,监事长由监事会推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监督理事会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会章程、工作规则及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对理事会工作提出意见及建议;

(五)监督本会的财务、对外交流、选举等工作;

第二十条 理事会、监事会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两年。〔正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经登记机关同意,本团体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 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 处理其他有关重要事宜。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协助会长处理其他有关重要事宜;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 会费;

() 捐赠;

()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 利息;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账目做到公开透明,每两个月公布一次,每两个季度由监事会请有社会公信力的第三方机构审计一次并将审计结果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4101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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